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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31日)修正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4日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的的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或者制作食品所用的加碘和非加碘的盐。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其他工业用盐是指食盐和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生产、加工用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盐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未设立盐业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盐业管理工作,由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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