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 农户经济档案及资信评定
第十条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经济档案。农户经济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还款的历史记录;
(四)所在村委会证明;
(五)信用社经办人员意见。
第十一条 农户经济档案建立后,农村信用社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其内容。
第十二条 农户经济档案的内容登记要齐全,通过对农户经济状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作好农户经济档案的变动登记。
第十三条 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指标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由县(市)信用联社、乡(镇)政府及信用社组成农户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工作,信用社以村为单位成立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具体负责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由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
“优秀”的标准是:(1)信用社的入股社员;(2)与信用社有存款业务往来;(3)在信用社贷款均能够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记录;(4)自有资金占所需生产资金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