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 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 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
(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