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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建筑控制区),是指自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公路的发展和远景规划,有利于公路环境的绿化美化,有利于行车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和绿化工作。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一律实行绿化。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路两侧建筑管理

  第七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严禁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建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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