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五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第二十六条 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二十七条 统筹基金的主要支付范围是:按比例支付住院以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等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第二十九条 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在不同的支付段,确定不同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并对退休人员的自付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条 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持经办机构发放的《社会保险卡》、IC卡和《医疗保险病历证》,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持医保专用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用药,参保人员可凭社会保险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药。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或个人帐户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主要由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其起付标准实行逐次递减,最低至起付标准的25%。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诊治需要转外地就医治疗的,须由授权的定点医院填写《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由经办机构同意并登记备案。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外地诊治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证、IC卡、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有效单据等,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十五条 常驻外地、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患病和因公(私)外出的参保人员急诊,可在当地乡镇及其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就诊,凭门诊病历、急诊证明、出院小结、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证、IC卡、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有效单据等,经经办机构审核,按有关规定结算报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