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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2002年1月1日 锡政发〔2001〕3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辅助的,资金筹集多渠道、保障功能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第四条 医疗保险按照医保政策公开、基金收支公开、医疗服务公开、运行监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订和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市、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下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卫生、药监、财政、地税、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有职工、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锡机构中的外籍人员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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