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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二)买方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单位有效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2.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控办、车辆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方能购车的,应提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控办、车辆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车辆进行审查。
  (四)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贵州省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专用发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交易服务专用发票上加盖审验专用章并对合同进行鉴证。
  (五)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验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后,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第十八条 销售机动车应使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发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和出具验证单据。
  新机动车交易双方应在成交之日起90日内,旧机动车交易双方应在成交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和出具验证单据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不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交易行为时,对禁止交易的机动车和交易成交后未按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予以扣留、封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盗窃,抢劫的车辆,执行人员可当场扣留车辆及其证件并在当日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交易以国产零部件非法拼装、组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卸,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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