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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书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资金投资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项目可以邀请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可以直接发包。”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督管理: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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