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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十四)对于暂没有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现土地使用者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到市土地交易市场申请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交易。
  (二十五)市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已办理了立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经营性项目进行清理,确定是否对其用地进行收购储备。对于确认无需收购储备的项目用地,必须到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二十六)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购、征用土地时,要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收购或征用协议,负责按现行政策进行补偿和安置。
  (二十七)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改革土地供应方式的重大改革措施,要处理和协调好各种矛盾与问题,实施中应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有重点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起步阶段重点收购储备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城市规划影响大的特殊地区、城市重要功能区、房地产增值潜力大的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和依照有关政策收回的土地等,如奥运会场馆及奥运村周边地区、中央商务区(CBD)及其周边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等。
  (二十八)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情况和具体形式,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子以处置。《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1998〕77号)规定应办出让的用地,均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二十九)在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过程中,要保持现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的连续性,注意调动原土地使用者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原则上实行二次补偿,即在土地储备阶段,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现状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储备土地出让后,根据不同情况,由政府按照现行的各项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再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
  (三十)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十一)依照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收购储备的土地若以“熟地”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根据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采取协议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土地一级开发任务的企业。土地开发完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验收,交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出让。
  (三十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土地公开招标、拍卖等具体工作。土地公开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北京市基准地价》和有关土地开发成本测算,报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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