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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1、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2、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
  3、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兼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
  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5、政府依法收购和整理的国有土地;
  6、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8、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
  9、市区范围内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10、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八)下列建设用地不纳入收购储备范围: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以下建设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用地。
  (十九)实行土地收购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议重点收购储备范围、土地供应计划、收购储备政策、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等事项。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日常工作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二十)成立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的办事机构,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负责土地整理、征收、收购、收回、置换、储备、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和承办土地交易市场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功能区也可以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负责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规定的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二十一)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除市财政拨付的启动资金外,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垫支;
  2、银行贷款(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物);
  3、储备土地的经营性收入。
  (二十二)在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审慎地运作收购储备资金,切实规避资金平衡风险。市计划、财政、国土房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土地收益的监督管理,确保这些资金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二十三)凡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各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私自进行土地招商,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自行转让存量国有划拨土地。各类投资者不得直接与现土地使用者商谈土地转让开发,也不得直接申请征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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