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五)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时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六)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七)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
(八)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九)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十)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建设用地,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由国土房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和物价等部门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高档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