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1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归侨
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云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法定扶养手续或者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四款修改为:“归侨的身份,不因其回国年龄的大小和何时回国而改变。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四、第三条修改为:“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