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1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归侨
           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法定扶养手续或者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四款修改为:“归侨的身份,不因其回国年龄的大小和何时回国而改变。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四、第三条修改为:“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认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