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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

  第四条 股权奖励的股份来源和采取的方式为:
  (一)试点企业在实施股权奖励时,用于奖励的股份来源应从企业前三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其中用于国有股权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前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
  本办法所称“用于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特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性净资产增值部分,无形资产不纳入用于奖励的经营性净资产。净资产增值部分要扣除评估增值因素。
  (二)在对企业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奖励时,既可以采取无偿奖励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有偿购买的方式进行。
  企业如采取有偿购买的方式进行,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出资来源以现金出资为主。购股价格应由出资人或其代表机构根据评估确认的上半年末每股净资产,同时参考企业的盈利能力及资产质量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合理确定。
  (三)企业确定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持股数量和比例,应综合考虑高新技术行业特点、企业发展状况、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贡献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企业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持有的股权在限制期内不能转让,限制期不得少于三年。限制期满,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条 试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召开董事会,制订股权奖励方案,报经股东会通过,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二)企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市财政部门为企业办理国有股权变动、国有股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三)企业组织实施试点方案;
  (四)企业试点方案报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成,负责试点的组织指导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中央企业参加试点要经财政部、科技部同意,试点方案要经财政部、科技部批准。
  第八条 区县所属高新技术企业可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的组织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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