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5日)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法仁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采取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对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管下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规划、城建、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