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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失效]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条件。通过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查、执法检查和列席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建立接待代表制度、办理代表来信来访、为代表提供学习材料、走访代表等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应当与一定数量的本级人大代表建立经常的联系。
  第四条 代表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或受委托的下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组织下,按照代表的居住区域、工作单位或选举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组成若干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小组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其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视察、调查、检查活动,了解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交流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第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方便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联系代表的制度,每年至少向本级和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大代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代表听取通报后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通报机关负责办理,并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报告。
  代表就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部门负贵人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联系、安排。被约见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代表的自议、批评、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案件后提出的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六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应提供方便、给予时间保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和各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误工补贴。
  代表凭代表证订购车票、机票的,交通部门应优先办理。
  各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提供服务和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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