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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修正)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村发展规划;
  (二)村年度发展计划;
  (三)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使用;
  (四)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六)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八)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由原推选的户或村民小组撤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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