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22号)
《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2月21日
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接收和收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和《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
《档案法》第
二条规定的档案,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利于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将档案资料以征集、收购和接受捐赠等方式收入地方国家档案馆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接收和收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地方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和收集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对所收集的档案价值进行评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