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竞选的选民,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竞选宣传。宣传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违反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制止。
第十七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第十九条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大会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