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各村民小组村民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七人,缺额的成员应按前款规定补选。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对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
(三)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法;
(七)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十)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在选举日前已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