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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1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修改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确需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必须依法进行。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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