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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2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第五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为市场提供服务。”
  经济贸易、公安、税务、价格、城建、环境保护、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以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电力、电信、邮政、运输等行业应当为市场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 
  三、删去第九条。
  四、删去第十条。
  五、删去第十一条。
  六、删去第十二条。
  七、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城市举办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物资交流会,应当有详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八、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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