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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后尚未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并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名单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抄送产权登记机关。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签章所用图章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统一制作,按序号配置给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规划验收档案的同时,对连续2年内所有的在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全部合格的建设单位,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录。经公布名录的建设单位,对其再建的建设工程可自行组织规划验收,规划验收结果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同时持已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办理签章。
  对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中不少于20%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如发现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该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规划验收的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在全市建立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报制度,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每季度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或个人对违法建设工程的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规划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及时对规划监督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并将情况反馈给审批部门。定期对规划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对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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