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凡不涉及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内部平面调整、结构调整,应将变更图纸与说明报告送原审批部门。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对建设用地进行钉桩。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实际放线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不符,应及时与原审批部门联系解决。

第三章 建设工程验线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填写《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验线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灰线进行审验,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实地钉桩、放线中发现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批准的建设工程位置时,或出现与钉桩、放线条件要求的尺寸不相符时,测绘单位应即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四章 建设过程的规划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地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小于0#图纸规格的设施,张贴规划许可证的影印件,公示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及总平面图。
  第十三条 在规划监督工作中,应由2人以上的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查验,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可对建设工程总平面位置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结构完工阶段时,应对工程主体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进行审核。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