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分别报上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计划部门备案。
第七条 进行基础测绘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计划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预算编制原则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布设;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四)列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建设工程的前期测绘;
(五)为社会服务的航空、航天和遥感测绘;
(六)利用各种载体传播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七)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在上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设区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设区市和县(市)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布设;
(二)设区市和县(市)行政区域内相应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设区市和县(市)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四)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 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布设的全省统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年;由设区市和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测制的1:10000的山区和平原地区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分别不超过十年和五年;由设区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测制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