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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23号)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2月26日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为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大地测量控制网、测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测绘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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