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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公民对免费体育健身场所有保护的义务。在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周围的花草树木,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理布局、逐步设立全省国民体质监测网点,构建我省国民体质监测网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体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体质测定结果。
  公民应当积极参加体质测定,及时了解自身体质状况;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定,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国民体质测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指导中心或者体育指导站,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指导群众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的培训办法、等级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社会体育指导站,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必须聘用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从事有偿服务。
  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的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持有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得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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