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21号)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2月21日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增强公民体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领导,把全民健身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省级群众性综合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各行业体育协会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解决。
在省级运动会或者省级单项比赛中获得集体前四名的主力队员、单项前六名的运动员,在升入高一级院校时给予照顾。
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的,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给予优惠。
第八条 每年六月十日所在周为体育健身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周日为体育健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