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
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107号 2001年9月18日)
为了确保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我省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落实好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任务,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按照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重要性。在退耕还林工作中,要正视农村面临的困难,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诚心诚意为广大人民谋利益,把老百姓满意不满意、支持不支持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努力维护退耕农户的根本利益。
二、严肃政策,加强监督,坚决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十不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文件规定:国家给退耕农户每亩退耕还林还草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医疗和教育补助20元,补助年限暂定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50元的种苗费补助,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农户自行选购种苗。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好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按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合格面积,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兑现如数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在退耕还林补助钱、粮兑现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虚报、冒领、骗取国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退耕还林补助钱、粮必须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后的合格面积兑付,严禁虚报面积,骗取钱、粮补助。
(二)不准用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抵扣税费。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必须如数兑付到退耕农户,兑现过程中不允许用退耕还林补助钱、粮抵扣农业税及“三提五统”等各种税费。
(三)不准用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抵扣种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