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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办发〔2001〕45号 2001年9月30日)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必须坚持分级考核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本地、本单位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考核的具体内容,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并提出考核具体标准,随年度检查考核通知一并下发。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五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以前。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一)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方法可分为: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和实行百分制打分。
  (二)每年根据情况组织若干考核小组。每个小组要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情况写出考核报告。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定考核结果,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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