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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8、推进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基础教育办学格局。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形式合资办学;广泛吸纳省外、境外资金来我省投资办学、合作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高中阶段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政策,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
  按照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公办学校改制要控制数量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改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企业)提出申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改制学校的学杂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任何中小学校均不得搞“一校两制”或“校中校”。
  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要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鼓励地方通过办学体制改革的办法探索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形式。企业要继续办好没有分离的中小学。
  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民办中小学、改制学校的管理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学校教育教学的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要认真审核其办学条件和资格,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依法办学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19、积极鼓励并大力倡导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的突出贡献者要予以表彰。
  四、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20、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德育目标和内容,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分学段进行德育教育,在继续上好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的同时,将德育寓于各学科教学之中,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增加体育课时并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中小学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十五”期间,各县(市)都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好一所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
  21、稳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验与推广工作,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按照国家新课程推进规划,及时启动我省普通中小学和幼儿教育新课程改革的试验与推广工作。2002年秋季,各市、州都要启动一个县(市、区)进行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到“十五”期末,全省初中、小学起始年级都按新课程教学。实施“校校通”工程,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增设信息技术教育课,从2001年秋季起,全省普通高中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逐步从小学三年级开设外语课。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要求做好开设信息课和外语课的规划,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师资力量状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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