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制止社会有关单位对中小学校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为中小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小学正常的学杂费收入和政策允许的代收代缴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一律免征各种费用。各部门、单位到中小学校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并事先通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好安排。有关单位要求对中小学校作出罚款决定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1、建立教师工资发放和中小学收费的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教师工资发放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并实行通报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工资性支出的预算安排、工资资金运用和工资拖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坚决纠正向中小学生收费解决教师工资的做法。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教师工资拖欠的地方,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停止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教师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地方,不准用财政性资金搞建设,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也不能作为“十强县市”、“十佳县市”、“文明县市”提名。建立对拖欠教师工资、中小学乱收费和社会对学校乱摊派的举报制度。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公布固定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省监察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制定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处罚办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2、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省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的定编标准,制定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办法,逐县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对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各校教职工人员编制,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地要根据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严格控制当地教职工总数,尤其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现有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必须配备的非教学人员,也要坚持一人多岗、专兼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乡镇教育管理人员均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的,要坚决清退。对违反编制标准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查处。
1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积极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要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建立起“优胜劣汰”的教师任用机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调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中小学新进教师,逐步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各中小学校要在规定的编制内对教师实行聘任制,公开考核,竞争择优上岗,推行末位淘汰制,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要坚决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鼓励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实行城镇和农村、条件好的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十五”期间,各地要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障机制。
改革校长的选拔任用办法和管理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并严格任期考核,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试点,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的行政级别。高中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有关部门参与考察,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长的素质,“十五”期间,要按推行素质教育的要求,对所有中小学校长轮训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