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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4、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其对村办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
  二、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基础教育经费投入
  5、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省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关键是要做到以县为主。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来,统筹规划当地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实施,抓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方针,保证教师工资由县级按时足额发放,控制学校收费标准,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和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校舍安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管理,统一指导全县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进一步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支持教育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学龄儿童少年入学等责任。
  6、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主要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力度。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发、财政专户统管、银行代发、直达教师个人的办法。到2001年底,各县(市)都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教师工资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核定的教师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并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解决。凡教师工资没有按时按要求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省级财政不给子转移支付补助。有条件发放政策性工资津补贴的地方,各级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将教师工资津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教师优先发放。
  7、合理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省财政厅、教育厅要制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各市、州要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提出本地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审批。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城乡教育费附加和财政预算内予以安排。
  8、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和维修资金。在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要将学校建设纳入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学、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规划、预留控制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学校,或将配套资金交由城建、教育部门专项用于学校建设。城市维护费中也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和危房改造。乡(镇)、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拨。各地要从中央和省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的社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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