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
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1〕61号 2001年9月30日)
《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我国新世纪初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基础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十五”期间我省基础教育的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
1、“十五”期间,继续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我省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继续提高全省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盲、聋、弱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左右,青壮年人口中的非文盲率达到98%左右,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以上,大中城市3-6岁儿童都能接受学前教育,农村地区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到“十五”末期,全省基本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学校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全国发达地区水平。
2、我省不同区域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能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需要,消除中小学危房,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50%以上,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平原、丘陵地区的广大农村,继续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提高办学的总体水平。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以上,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集中财力解决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问题,逐步消除学校之间的差距。
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政府所在地,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大中城市的城区,要结合老城区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制定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消除薄弱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使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趋于均衡化。
3、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支持农村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通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挖掘内部潜力,广泛吸纳社会资源,扩大高中阶段规模。各市、州要办好几所示范性普通高中。逐步改革普通高中现行招生办法。鼓励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构建普、职融通、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衔接的立交桥。“十五”期间,重点建设好50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