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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四十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三条 对于投资本省建设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政府按企业注册资本的20%提供跟进投资,该项投资不参与企业股东表决权,并不参加年终分配。

第八章 行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及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省软件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信息产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信信字〔2001〕21号文)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负责组织有条件的软件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第四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发区和院校创建软件产业园区。把软件园区建成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出口加工基地、技术培训基地、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要组织有条件的软件园区做好国家级重点软件园区和省级重点软件园区的申报和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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