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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引进软件企业发展需要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本人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工作寄住证》或者本地常住户口,不受指标限制。
  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受聘于软件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地常住户口。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引进的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任何部门或者院校不得收取国家或者本省规定以外的费用;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软件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已加入外国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华不能按期离境的,可以申请签证延期。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第三十四条 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和在软件企业工作的外籍员工,在软件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并按照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
  第三十五条 在软件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按照本省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政策可比照国家关于科研机构转制的规定执行。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连续计算的,应当连续计算。
  到软件企业工作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本省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章 集成电路产业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规定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及制造业。
  第三十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按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第三十九条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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