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软件企业可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激励。
第二十四条 对在软件生产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人员和境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可按附加减除费用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要加强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允许在校学生转向软件专业,对成绩突出者,可奖励学分。
高等院校在与软件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中,实行“双语”教学。
第二十六条 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
软件人员的培训,纳入本省智力引进计划,在智力引进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软件企业和机构,或者联合从事软件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活动,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软件企业兼职,并取得合法收入。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学生可以在软件园区创办软件企业,或者在软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保留学籍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院校或者科研机构与学生以合同约定。
第二十九条 对软件企业经常出国(境)人员,实行简化出国(境)审批办法,即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需要经常派员往返港澳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往返港澳手续;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省信息产业厅对该企业予以资格确认后归口申报,可以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三十条 鼓励境内外专家、海外华人、华侨专业人士、出国留学人员在软件园区或软件企业长期或者短期从事技术创新、讲学、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合作活动。相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工作、生活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