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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第四章 进出口政策

  第十五条 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外经贸部MOFTEC网站上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登记手续,为政府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第十六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申请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认证。省外经贸厅、省信息产业厅协助软件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其认证费用。
  第十七条 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八条 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按有关规定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外办等部门要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对这些企业给予积极指导和协助。

第五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二十条 经省政府颁发的关于软件、集成电路有关的科学、技术等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 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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