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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新办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十条 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第三章 采购政策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系统,必须使用具有自主产权的国产软件和设备,或配置国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第十二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凡涉及关系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都必须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省销售。
  所有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个人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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