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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1〕58号 2001年9月24日)


  现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加快湖北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力争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软件骨干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和软件园区,软件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和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使我省成为全国软件产业的重要研究、开发、生产和出口基地,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一条 省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产业化、软件出口加工、软件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ISO9000、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等,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该专项资金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二条 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各级地方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咨询服务业,特别是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平台软件、中间软件和应用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三条 省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引导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和知名企业投资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凡符合上市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在境内外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促进企业优先上市。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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