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标
1、提高学前儿童受教育率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农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2、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
--小学入学率继续保持在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初中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完成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为流动人口中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创造条件,使其能顺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在校生规模达到240万人左右,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左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发展特殊教育
--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
--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办学质量。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依托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开办各类家长学校。
--使家长掌握一定的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策略与措施
1、坚持依法治教,加大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
2、继续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建立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按照《
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保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切实提高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教育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3、切实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继续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长江新里程计划等助学工程,完善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俭学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完善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加强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建立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质量。建立政府“名师培养”专项基金,实施教师培训的“百、千、万”计划。加快培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能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名教师,培训万名左右的中小学骨干教师。
5、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把素质教育贯穿于中小学幼儿教育之中,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各个方面,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各个环节,贯穿于青少年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注重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加强文化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的思想品德、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及身心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6、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持锻炼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有强健的体魄。
7、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利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多媒体、数字仿真等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教育教学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满足个体不同的学习需要,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利用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多媒体远程教育手段,将湖北教育资源开拓到网络上,实现教育的远程化、个性化,向学习化社会迈进。通过“统筹规划,重点建设,工程示范,分步实施”,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适应不同层次教育需要,覆盖全省城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8、搞好社区教育,提高社区全员素质。进一步理顺社区与学校的关系,实现社区、学校互动育人。有条件的社区可创建社区学校,组建家长学校,提高学生家长及父母的素质。依靠关工委,组织广大离退休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城市、农村社区教育和其他教育。加强校外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活动;完善社区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或活动中心、体育场地建设,满足学生和居民的闲暇生活需要。
9、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利。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和降低以儿童为侵害目标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残疾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省及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