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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五好文明家庭逐年增加。
  --提高职业妇女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0%以上,垃圾无害处理达到75%以上。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5%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5%以上。
  --妇女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知晓率达70%。
  5、加强妇女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妇女活动场所。
  --建立湖北省妇女发展网站。
  策略措施
  1、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艺术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加强妇女的正面宣传,坚决禁止和打击黄色出版物,禁止有辱妇女人格作品在书刊、演出及各种媒体和广告中出现。
  3、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4、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年龄的妇女逐步进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体系。
  5、推进以社区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和以扶老助困为主要内容的老年公益福利事业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化服务。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倡导村民互助。
  6、加快城市社区建设,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为妇女提供学习、就业、生活等多种服务项目,促使妇女有更多的时间用以完善自我和发展个性。
  7、强化城乡环境的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生活场所及其环境中有害物对妇女的危害,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把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规划工作中;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8、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消除白色污染,倡导绿色消费。
  9、加强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倡导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使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成为千家万户的行为规范。
  10、教育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励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11、加强妇女活动场所建设。各地要将建立妇女活动场所纳入政府统筹规划和本地城市建设规划,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充分发挥作用,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组织与实施



  1、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工作。
  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与省级《规划》相衔接,体现本地特色的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实施《规划》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执行计划,负责实施并纳入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4、各级政府要保证实施《规划》的经费投入,对实施中的重点、难点指标,要进行专项拨款,组织攻关。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费由本级政府拨款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也可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5、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地实施《规划》的具体工作。省直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6、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7、逐步建立完善和形成妇女发展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对《规划》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8、发挥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接受人大、政协对实施《规划》,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和检查,推动《规划》的实施。
  9、建立激励机制,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适时对实施《规划》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10、《规划》由湖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1、《规划》的实施情况将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妇女发展状况,分析预测发展趋势,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和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动员提供资料。《规划》各项可量化的目标要建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2、建立和完善妇女发展的监测机制。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交流,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实施。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及各地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国家和省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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