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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小煤矿整治合格矿井验收标准
  (一)矿井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证照。矿长经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矿井有具有煤矿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并经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矿井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内开采,没有超层越界。相邻矿井间采矿范围没有重叠,矿界清楚,且按规定留足保安煤柱。
  (四)矿井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比例尺在1:500-1:1000之间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
  (五)矿井编制、建立和执行了下列主要规章制度: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分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和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矿井各级负责人和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考勤制度;安全生产和违章作业的奖罚制度;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六)矿井实现了“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消灭自然通风、消灭明火明电照明、消灭明火明电放炮、消灭明刀闸开关)。
  (七)矿井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坡度大于25度的行人斜井,靠行人一侧设置有扶手和台阶或梯道,小于25度的设置有台阶;用作矿井安全出口的立井井筒设置有梯子间。
  (八)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合理,并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矿井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安装在地面并保持正常运转,无随意停开现象;掘进巷道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并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井没有提升出煤现象,风井煤台已全部拆除。
  (九)矿井建立了瓦斯检查制度,配足专职瓦斯检查员,配备不少于两套准确、可靠的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查员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两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无空班漏检。高瓦斯矿井制定有瓦斯煤尘专项防治措施。
  (十)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火工产品放置在火药库,炸药、雷管分开储存;库房设专人管理,并建立了严格的领、退和防止丢失火工产品的保管制度。
  (十一)矿井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单回路供电的矿井,有备用电源;井下供电使用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电缆接头消灭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井下使用防爆电器设备;矿井配备有足够完好的矿灯。
  (十二)主提升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有固定的绞车房;绞车符合安全标准;斜井提升有防跑车装置;提升钢丝绳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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