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市)、县(市、区)政府对小煤矿检查验收后,要逐个矿井登记造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四、验收要求
(一)2001年11月30日前,各地、市(县)完成验收工作;2001年12月31日前,自治区完成验收工作。
(二)对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煤矿,要求各县(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
(三)“四个一律关闭”之外的小煤矿,必须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中的“小煤矿整治合格矿井验收标准”,经验收达不到标准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最迟到2001年12月底。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有关部门负责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
(四)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要切实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对于未按标准验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地、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为了搞好我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现煤矿生产安全根本好转,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