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18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
(自治区经贸委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切实做好我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区煤矿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
一、验收组织
(一)全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地(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小煤矿逐个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验收组;地(市)、县(市、区)分级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经贸、安全监督、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监察、公安和电力等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二、验收标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执行。
三、验收方法
(一)“四个一律关闭”即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关闭“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的核定:各县(市、区)对矿井实施关闭后,由地(市)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组织验核后出具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组对关闭矿井进行核查确认。
(二)“四个一律关闭”之外的矿井验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乡(镇)、县(市、区)、地(市)政府在2001年11月30日前逐级验收合格,并由验收组人员及同级政府负责人签字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验收不合格且年内不可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原发证机关(属委托发证的,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