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集体决策制度。
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利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九)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内设的监察室和执法室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拍卖供地而不进行招标、拍卖,仍然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
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引导土地交易双方依法交易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有效途径。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即土地交易中心或所,明确其机构性质、工作职能,落实交易场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协调好监察、行政、事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在土地市场运营和管理中的工作关系。
各种土地交易都应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进行。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的土地交易,必须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交易机构要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欺行霸市和强行推销中介服务,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各地还要不断培育、完善地价评估机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交易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建立和健全土地中介服务体系,其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四、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整治清理工作
要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清理工作。重点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等以及土地收益收缴使用等方面进行清理整治。专项整治清理工作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的要求进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落实。通过清理整顿,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市、县应抽调土地和监察、财政、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得力人员,组成专项整治清理工作班子,把这项工作做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督促和检查,整治清理工作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并将全区整治清理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