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中,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出让方式提供,其中商品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必须在出让合同签订前20个工作日公示,确认无竞争者后,方可协议出让,并将协议结果予以公布。今后,各地不得采取“修路(或其它工程)补地”等其他一切非法的方式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协议、招标、拍卖,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有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六)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城乡地价体系,开展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和农用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经费,专项用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和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凡没有建立基准地价的市、县,应于2001年年底前建立基准地价;已建立基准地价尚未按规定更新的市、县,要在2002年上半年以前更新。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要尽快建立全区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区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该地块评估确定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各级政府可据此确定不同用途、不同土地等级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对市场交易中申报的土地转让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七)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
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所有土地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都要依法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单位和个人都可依照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坐落、流转情况等登记资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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