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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包括有偿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
  各地要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集中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今后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渠道。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
  (四)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以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建立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对土地的收回、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的统一开发。为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对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从每年的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划出10%左右的资金,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专项资金,滚动发展。金融机构也应依法给予信贷支持。
  (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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