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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努力推进旅游企业改革。建立规范有序的旅行社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改革旅行社的管理办法。对旅游涉外饭店要加快星评步伐,大力推行“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现代酒店管理模式,努力提高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各类旅游企业要加强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学习、了解和掌握,趋利避害,抓紧适应;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业发展,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现有旅游企业,促使旅游企业进行机制创新,提高竞争能力。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并通过资产重组,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企业集团并争取上市。推进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发挥其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市场中介作用。
  (六)大力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旅游商品开发要突出特色,充分反映我区秀丽的山水风光、古朴的民族风情和深厚的历史文化。邮政部门要设计一批体现我区民族特色的邮品;各级经贸委、民委要积极指导壮、瑶、苗、侗、京等少数民族旅游商品的开发;轻工、纺织、电子、食品行业要结合自身特点,研制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农业、林业、园林、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开发生态旅游商品;各旅游区(点)要积极开发体现本旅游区(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在桂林、南宁、北海等城市建立旅游商品批发销售市场。在重点旅游市县和旅游区设立旅游购物中心。
  (七)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旅游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严格保护公路、铁路沿线和江河、湖海沿岸的植被山体和岸线,坚决取缔在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内的所有采石、取土和采矿活动。海堤、河堤建设要与旅游景区(点)建设和景观保护相结合。在旅游景区(点)附近地区,严禁开办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并对已有的污染企业限期“关、停、并、转、迁”。加强旅游景区的环境管理,推动旅游景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对文物古迹古镇等人文历史资源,划分保护范围,实行分级保护;对少数民族风情,应保持其质朴自然的风格,把现代化与民族化有机结合起来,防止过分商业化和庸俗化的倾向。
  (八)加快旅游科教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和开发高科技旅游项目,提高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科技含量。加强旅游科研工作,把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建设成为培养中高级旅游管理人才、旅游工艺品设计人才基地和旅游科研中心。建立与国际联网的广西旅游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旅游开发促销、服务、项目招商以及统计、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健全旅游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选送优秀旅游人才出国培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旅游专业人员队伍。尽快完善各类旅游人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制度。抓好培训基地建设,增加旅游专业教育机构,将区内一批职业中学改造成为旅游中专,将桂林旅专尽快发展成为高等旅游院校。大力培养、引进各类旅游专业人才,建立吸引人才的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用好现有人才,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聪明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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