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具体包括:
1.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等);
2.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包括原棉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光电长度仪、衣分试轧机、纤维尺、衣分秤、链条天平、电子秤或机械秤等);
3.具备满足棉花分级堆放所需的仓储条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
5.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从事棉花品质检验的人员须经劳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五)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并防潮防水的籽棉、皮棉堆放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具体包括:
1.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等);
2.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包括原棉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光电长度仪、衣分试轧机、纤维尺、衣分秤、链条天平、电子秤或机械秤等);
3.具备满足棉花分级堆放所需的仓储条件;
4.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5.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
6.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符合CB/T18353-2001《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从事棉花品质检验的人员须经劳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五)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新建棉花加工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现有棉花加工厂需要扩大加工规模或更新设备的,按新建轧花厂申报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