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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18.加强领导,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各地要有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在《纲要》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和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把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对本行业、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放在优先位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保证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要定期检查、公布,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对于失职、渎职,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予以追究。
  19.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任务的实施。各地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结合本地实际,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自治区将建立由主管副主席主持,各厅、局、委、办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组成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合会议制度,各地也要形成相应的监督机制,督促和检查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实施。各级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交通、建设、国土资源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积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要对资源开发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管理,在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前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积极为项目建设提供指导建议,参与决策,严格把关,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参与。要广泛开展生态环境监理,严格执法,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力度。
  20.加强法制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要加强立法和执法,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及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要加快制定自治区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律、规章,健全和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监管制度。要严格执法,强化法律监督,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21.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技支持。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科技发展计划,鼓励各类科研和开发机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尤其要重点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节水农业、生态农业、荒漠化防治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要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推广和信息服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预测预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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